宜章县宏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宜章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郴民一终字第1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章县水利局,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宜章县水利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宜章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2012年3月,***、***、***、***以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的名义,共同合伙承包建设宜章县栗源镇集中供水工程一期土建及安装工程,为此支付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管理费(挂靠费)30,000元。据此,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与宜章县水利局签订《宜章县栗源镇集中供水工程一期土建及安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土建及安装合同》)。《土建及安装合同》签订后,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与***、***、***、***的签约代表人***签订《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联合施工协议》(以下简称《联合施工协议》),双方约定:《土建及安装合同》项目下的安全责任由***等人自行承担,发生安全事故均有***等人自理,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补偿。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因***、***、***、***资金紧张,遂引入***参加合伙。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已经将从宜章县水利局领取的全部工程款转支付给***、***、***、***、***。 二、***系***、***、***、***、***雇请在《土建及安装合同》工程项目下务工的人员之一。2013年5月25日,***在施工中不慎从离地面约4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造成盆骨骨折、左右耻骨骨折、右侧坐骨骨折、L1爆破性骨折等损害。***受伤后,被送往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用医疗费1500.6元;随后被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用医疗费67,832.79元,***于2014年7月12日出院,共在以上两个医院住院48天。以上医疗费69,333.39元中有3000元系***支付,其余的由***、***、***、***、***支付。另***、***、***、***、***已经赔偿***各项损失23,400元。 三、2013年9月6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的受伤治疗情况,作出(2013)临鉴字第923号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认定***外伤性勃起功能障碍现状属陆级伤残等级;腰部及盆骨的内外固定综合评定为捌级伤残,用鉴定费700元。2013年7月12日,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对原告***“取腰椎及盆骨外固定支架”手术治疗大约需要的费用进行评估,认为总计需要住院治疗费约为12,000元-13,000元。2013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372元/年;农、林、牧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441元/年。《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规定:伙食补助费为省内30元/人·天。2013年10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宜章县水利局连带赔偿***医疗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3,328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误工费17,052.6元、护理费3093.4元、住宿费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57,334元;2、诉讼费由***、***、***、***、***、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宜章水利局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损失的赔偿主体;二、***遭受损失的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是***、***、***、***、***雇请的劳务人员,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明知自身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条件和资格,仍承包建设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受伤的事件中具有主要过错,应互负连带责任对***的受害损失予以赔偿。***明知自身不具备建设工程的施工能力、条件和资格,仍向***、***、***、***、***建设施工提供劳务,且在建设施工的工程中未注意安全生产,不谨慎施工,导致发生从脚手架上摔下,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明知***、***、***、***、***不具备建设施工的条件与资质,为收取30,000元挂靠费,同意***等人的挂靠申请,在***受伤的事件中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宜章县水利局作为发包方,并不知道工程承包方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系受挂靠而承包工程,在***受伤的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根据各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自行承担7%的责任;***、***、***、***、***互负连带责任承担85%的赔偿责任;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承担8%的赔偿责任;宜章县水利局不用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请求计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项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计算的住宿费损失项目,于法无据。各项损失具体为(四舍五入计算到小数点前):1、医疗费。据实计算为:69,333元。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是对残疾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可能减少或者丧失的收入的弥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请求计算其性功能勃起障碍的陆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因该伤残并不影响其劳动能力,应不予支持。其腰部及盆骨的内外固定构成的捌级伤残,影响其劳动能力。因此,确定以***的捌级伤残等级为赔偿系数,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为:50,232元(8372元/年×20年×30%)。***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超过应计算的数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3、精神抚慰金。***因伤性功能勃起障碍为陆级伤残,对其正常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精神受到损害、心理受到打击,因此对***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4、***系农村居民,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6316元(23,441元/年÷360天×97天)。***诉请的误工费超出应计算的数额,对超过部分应不予支持。5、按1人计算,因***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工资证明,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据实计算为3125元(23,441元/年÷360天×48天)。***诉请的护理费超出应计算的数额,以超过部分应不予支持。6、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30元/人·天×48天),***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超出应计算的数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7、营养费。根据***的住院及手术情况,酌定其营养费为3000元。8、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治疗、鉴定、诉讼等情况,酌定其交通费为1000元。9、后续治疗费。根据其伤情及还应进行手术治疗和医院评估证明等情况酌定其后续治疗费为13,000元。10、鉴定费700元。 上述款项1-10合计173,146元;***、***、***、***、***已经支付***的医疗费66,333元和直接支付的现金23,400元,合计89,733元,应当在***等五人需要赔偿给***的款项中扣除。 综上所述,***、***、***、***、***应当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的85%即147,174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89,733元外,还应赔偿57,441元;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应当赔偿***各项损失的8%即13,852元;其余损失12,120元,由***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441元;二、被告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852元;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7元,财产保全费1307元,合计4754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负担4040元,被告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负担384元。”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伤残等级,上诉人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一个六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性功能勃起障碍构成的六级伤残不影响劳动能力为由,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只计算了上诉人的一个八级伤残,适用法律不当,计算错误。二、***、***、***、***、***与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宜章县水利局系挂靠关系,对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审法院在计算扣减***等人已支付的款项时多扣除了2013年6月30日支付的1600元,导致上诉人损失1600元。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121,924.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自身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二、原审法院以八级伤残计算***的伤残等级,无事实依据,计算错误。三、***不构成六级伤残,原审法院以***六级伤残的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计算错误。四、上诉人要求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自身身体状况不好,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自身具有过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局答辩称: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是独立法人,答辩人将工程发包给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与被答辩人***无法律关系;宜章县水利局非***等五人的被挂靠人,不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综上,请求判令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责任。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3份证据:1、医疗器具费收据;2、医疗费收据;3、麻醉费收据。以上三份收据金额为3273元,拟证明原审法院从被上诉人***等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23,400元,多扣除了一部分钱。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费用已经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等五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不清楚。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局同意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的质证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提供三份医疗费的收据,原审法院已经予以计算,不应重复计算,且与其证据目的无关,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等五人共支付***91,000元,***在原审庭审时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二、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可以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序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本案中,***提供劳务受害,造成外伤性勃起功能障碍为陆级伤残,造成腰部及盆骨的内外固定综合评定为捌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88,743.2元(8372元/年×20年×50%+8372元/年×20年×3%=88,743.2元)。 关于焦点二。被上诉人***、***、***、***、***不具备施工资质,***等五人与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向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交纳管理费30,000元,以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的名义与宜章县水利局签订《土建及安装合同》,***等五人借用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五人及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均有过错,双方应对***承担连带责任。宜章县水利局作为发包方,与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签订《土建及安装合同》,对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施工资质已尽审查义务,且对***等五人借用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的情况并不知情,故宜章县水利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的损失应计算为医疗费69,333元、残疾赔偿金88,743.2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护理费3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为10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205,341.2元。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失的85%即174,540.02元。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抵扣***等五人已支付的款项时重复扣除了1600元,导致其损失1600元,没有证据支持,被上诉人***等五人实际已支付***91,000元,原审法院仅扣89,733元,因***、***、***、***、***未上诉,视为放弃自身权利,故***等五人还应支付84,807.02元(174,540.2元-89,733元=84,807.02元)。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应承担8%的责任,即16,427.3元。宜章县水利水电公司与***等五人互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人民币84,807.02元; 三、由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人民币16,427.3元; 四、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7元,财产保全费13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元,合计5820元,由上诉人***负担37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625元,由被上诉人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负担8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