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省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蒸民一初字第309号
原告***,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衡阳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关文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为航空港建设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现为航空港建设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衡阳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衡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主体资格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68.24元,减半收取7984.12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