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宏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蒸民一初字第309号 原告***,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衡阳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关文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为航空港建设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现为航空港建设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衡阳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衡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主体资格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68.24元,减半收取7984.12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