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1民终42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三路34-17号(1-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1319939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5月12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445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项下再无其它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元,由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