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13民初8887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楠,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三路34-17号(1-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13199399B。
法定代表人:刘彦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楠、被告鸿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50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413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中旬开始在被告处正式工作,从事软件开发事项,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4000元,奖金、加班另算,后因原告工作能力出色在2018年10月,被告将原告的基本工资涨为每月5000元。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7月24日,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适用劳动法。2、各项补偿没有法律依据。3、如果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否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入职被告鸿雷公司,从事程序员工作。原告主张提出辞职,并于2019年7月24日离职。原告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实发工资情况为1677元、3228元、4000元、3659元、4061元、4315元、4432元、5311元、6032元、5381元、4801元、5241元、5056元、5134元、7410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另查明,原告向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沈北劳人仲不字(2019)2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条件;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本院确定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主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应于2018年4月13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依法自2018年5月起至2019年3月给付原告工资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应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为50461元,原告主张50168元在该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劳动者提出辞职时虽未说明具体原因,但经本院审查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事由,故被告应予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2018年4月13日入职,2019年7月24日解离职,工作时间已满一年不满一年半,补偿年限按一年半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69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069元×1.5个月=7604元,原告主张7413元在此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鸿雷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50168元、经济补偿金7413元,合计575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晓娜
书记员孙晓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