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311民初5698号
原告:山东大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FBCG37,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义和庄村委会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桃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4H11X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红旗路交汇西南角银东锦城5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大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桃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桃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支付原告山东大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桃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原告山东大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如被告山东桃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山东大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工程款20000元并要求被告山东桃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33元,该费用由原告山东大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由被告山东桃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2023年9月5日支付给原告山东大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