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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执保21号 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网查),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3)辽0681民初6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