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执保21号
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网查),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3)辽0681民初6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