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弘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24民初879号 原告:沈阳某某弘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某某弘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弘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和解,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弘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弘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117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沈阳某某弘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沈阳某某弘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1,55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