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泽创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润泽创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38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润泽创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2楼1219号。
法定代表人:姜清厚。
委托代理人:赖鹏程,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雨欣,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肖恩。
四川润泽创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8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2974.50元及利息、执行费2344.62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L××××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但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开设的尾号为0017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1日,以及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尾号为2726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12日,但上述账户余额暂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8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