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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802民初53号 原告:***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055263182W,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路162-1-29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Y515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中路18号1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原告***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38483.2元及利息(以73848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臻、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4月,原告***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装修设计合同》1份,双方就祥生·桃花源小区项目的设计阶段、设计进度要求与成果、设计费等做了约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2021年1月18日,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收款人为原告***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开具了票据号码为21053410380042021011882422717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金额为738483.2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7日,为可转让汇票。承兑信息中写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保证: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2022年1月17日,原告***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通过网银系统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系统反馈信息显示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上述款项,原告向二被告追索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汇票金额738483.2元及利息(以73848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4元,减半收取计5592元,保全费4212元,合计9804元,由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九龙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