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1482号
申请人:***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耀之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耀之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耀之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71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武汉市耀之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江夏支行的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耀之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江夏支行银行账户存款787194元,期限为1年;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