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室内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涛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财保28号
申请人:XX设计(天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浙江湖州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XX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湖州XX有限公司、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XX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湖州XX有限公司、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77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湖州XX有限公司、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2477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案件申请费1644元,由申请人XX设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