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11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他德红,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登县。
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精益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他德红与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精益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11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他德红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2973元(含执行费6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2289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甘011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宫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