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11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精益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火车站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精益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1民终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52686.25元(含执行费80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书面申请,经本院执行合议,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111执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朱存胜
审判员 张兆鸿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