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132号之二
原告:江苏利扬电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72015504M,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凤凰村谢庄组。
法定代表人:杨程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山、史海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06707205,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轩,总经理。
被告:兴化市路灯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14692339603,住所地兴化市王家小区东区物管楼。
负责人:陆宏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利扬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路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利扬电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江苏利扬电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於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