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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757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江苏利扬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凤凰村**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新能大厦裙楼**。 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利扬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