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能农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孙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能农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兴大街2号石油资讯中心大厦B栋12层1A-6房间。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锡能农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87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87号。
负责人**。
上诉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能农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上诉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君
审判员缪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