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907房自编A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华贸大厦1**29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案案字第0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宗土地使用权,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62号一案进行查封,本院已作出(2016)粤13执80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执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