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林德景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02执6616号 申请人:广州***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907房自编A房。 被执行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市××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清海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