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02执6616号
申请人:广州***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907房自编A房。
被执行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市××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清海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