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创富钢结构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与惠州创富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民初2100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贤芳,总经理。
被告:惠州创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丘俊良。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与被告惠州创富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财产保全费为27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宏焊接器材总汇负担。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