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俊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亿拓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4民初3130号 原告:徐州亿拓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可,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13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道,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徐州亿拓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91943.875元;2.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二将承包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寨煤矿储煤棚环保改造项目”转包给被告一。被告将其中的该项目的网架钢结构发包给原告,并于2021年7月21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将**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寨煤矿储煤棚环保改造项目网架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量约29184平方米,网格安装45元每平方米结算,檁条安装以10元每平方米结算,屋面板以10元每平方米结算,合同总价款189696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工人进场5日内支付6万元,原告工人进场满一个月支付15万元,原告完成所有网架工程,支付完成工程款60%,完成所有工程量,被告付款至工程款的80%,交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至总工程款的95%(期限2022年1月1日)。2021年12月21日签订了《网架安装劳务补充合同》,将屋面板及安装费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2元,即檁条安装以11元每平方米展开面积据实结算。屋面板安装以11元每平方米的开展面板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进度完成了施工工作,被告一次性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291943.875元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邮寄和电话无法通知其应诉,法院经电子平台协查后亦无法向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亿拓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9元,退还原告徐州亿拓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