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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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5民初399号
原告:海南盛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南路海马街C栋107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6HW9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13号第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1600434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原机场东路)30号天福新村2-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WDBY9Y。
负责人:***。
原告海南盛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盛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盛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盛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计2078元,由原告海南盛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羽
书记员**哲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5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