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与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922号
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新科路14号科技创业园B座4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