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02民初479号
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韬,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蕾,女,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精海华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春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精海华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增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冬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