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黑1002行初25号
原告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科路14号科技创业园B座42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598223996P。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远,男,1990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9003074414,汉族,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建设路康城小区9号1门1403室。
委托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财政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00001831105G。
法定代表人倪金亭,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李鹏,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7111240711,汉族,牡丹江市财政局副局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铁北办事处向阳居民委员会15组。
委托代理人高天姿,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欣,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百睿公司)不服被告牡丹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6日向市财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博思百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国彦江、被告市财政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李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采购人: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质疑人: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质疑人(中标人):大庆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近日,采购人接到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质疑,2019年4月29日在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编号MC〔2019〕0085)中,中标供应商(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朱罡,非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办根据采购人反映的情况,向中标供应商进行了查证,查证结果:朱罡是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中标供应商与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战略合同伙伴关系(附: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本机关针对质疑内容组织了5名专家进行了论证(3名环保专家、2名律师)。经论证,专家认为:中标供应商出具的技术报告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建议取消中标资格;鉴于本项目剩余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中标结果按法定程序顺延。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专家论证意见,质疑事项成立,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采购人申请该项目中标结果按法定程序顺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或黑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博思百睿公司诉称,博思百睿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编号MC〔2019〕0085,即案涉采购项目)中,成为中标供应商。因被告市财政局提供的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无要求博思百睿公司提供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且必须缴纳保险,中标单位必须独立完成,不能与其他单位合作。为更好地完成中标项目,博思百睿公司与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夏国润公司)为此次招标拟定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完成此项目。但市财政局因博思百睿公司提交的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而取消博思百睿公司供应商资格,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故博思百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原告博思百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一,中标通知书、催告函复印件各一份及EMS快递单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博思百睿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接到招标人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通知书,说明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第三方对中标提出异议;博思百睿公司发出催告,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履行招投标义务。
证据二,战略合作协议、朱罡出具的情况说明、朱罡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朱罡的身份证、朱罡与北京华夏国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告市财政局出具的查证函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1.原告博思百睿公司在接到市财政局的查证函后,立即提供了相应证明资料,并不是市财政局所说的拒不配合;2.博思百睿公司与北京华夏国润公司是战略合作关系,不是联合体投标,是资源共享;3.案涉采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朱罡已将事发经过做了详细说明,符合战略合作协议精神。
被告市财政局辩称,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市财政局作出该处理决定主体适格。市财政局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及投诉事宜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市财政局作出该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案涉采购项目供应商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在开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中所用项目负责人不是其本单位人员)”。采购人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接到质疑函后,提经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调查,认定质疑事项属实,而后将质疑函等材料提交市财政局处理。市财政局接收材料后,进行了书面审查,并经多方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论证后,下发该处理决定,并向供应商送达及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程序合法。3.市财政局作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结合原告博思百睿公司自认,以及朱罡与北京华夏国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北京华夏国润公司给朱罡交纳社保的证明等材料,市财政局认定博思百睿公司提交的项目负责人朱罡是北京华夏国润公司员工,事实清楚。结合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系“供应商资格条件”项下内容,以及“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规定,市财政局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作出该处理决定,证据确凿。4.市财政局作出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案涉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故市财政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驳回博思百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财政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一,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原告博思百睿公司《谈判报价文件》节选、生态环境部官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朱罡查询信息截图、查证函及答复文件各一份。意在证明:2019年4月19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对案涉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其中竞争性谈判公告第六条规定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为:1.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营业执照范围应含有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咨询服务;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4.必须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合格入库的供应商,第八条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博思百睿公司参与了此次投标,其谈判报价文件中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朱罡作为项目负责人,经查证,朱罡虽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但不是博思百睿公司工作人员,博思百睿公司不具备案涉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资格。
证据二,《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_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及服务项目成交公告》网站截图、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质疑函》、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作出的《关于处理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招标质疑函的申请》、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_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MC[2019]0085质疑情况的说明》、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谈判报价文件》9页、亿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谈判报价文件》6页、黑龙江泽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谈判报价文件》21页、被告市财政局作出的牡财函﹝2019﹞22号《询证函》及《复函》、《意见书》(附: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专家论证费领取表)、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作出的《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废标后中标结果顺延申请函》、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质疑处理决定书公示截图、EMS快递单各一份。意在证明:2019年5月5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案涉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确定成交供应商为原告博思百睿公司。2019年5月7日,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博思百睿公司在开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中标项目负责人不是博思百睿公司员工。2019年5月8日,采购人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收到《质疑函》,并报请牡丹江市公共交易中心调查、核实、取证,认定质疑事项属实,于2019年5月14日向市财政局递交《关于处理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招标质疑函的申请》。市财政局受理后,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分别对各投标供应商进行查证,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询证,聘请三位环保专家和两名律师对质疑内容进行论证等,最终得出应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的结论。结合采购人递交的顺延申请函,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牡财采﹝2019﹞4号处理决定书,并通过采购网公告及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市财政局作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合法性,不应予以撤销。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关于原告博思百睿公司举示的证据一,被告市财政局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1.案涉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不是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是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2.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后,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发出中标通知书符合法定程序;3.博思百睿公司发出的催告函处于异议处理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暂停签订合同,该组证据并不能阻碍市财政局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关于博思百睿公司举示的证据二,市财政局对战略合作协议、朱罡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市财政局出具的查证函的形式要件无异议,对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及朱罡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异议,认为:1.劳动合同书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不符合证据规定;2.战略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5日,案涉采购项目发生于2019年,不符合博思百睿公司起诉状中所称的“为更好的完成中标项目,博思百睿公司与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次招标拟定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完成此项目”这一陈述,战略合作协议第三条合作内容中明确约定双方仅共享信息,没有约定共享人员及共同完成案涉采购项目,如果人员共享,则该战略合作协议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变相出借资质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3.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产生朱罡是博思百睿公司工作人员的结果;4.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进一步证实朱罡不是博思百睿公司工作人员;5.情况说明载明在博思百睿公司中标前,朱罡并不知道自己是案涉采购项目的负责人,朱罡不是博思百睿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论朱罡是否愿意担任案涉采购项目负责人,博思百睿公司均不符合竞争性谈判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关于被告市财政局举示的证据一,原告博思百睿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认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供应商单位的员工并提交相应的缴纳社保证明,这是被告市财政局事后人为增加的限制条件;博思百睿公司不属于联合体投标情况,博思百睿公司与项目负责人朱罡所属的单位北京华夏国润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共享资源,不存在联合体投标所要求的具体工作分配及利润分成。关于市财政局举示的证据二,博思百睿公司对成交公告截图、处理决定书公示截图及EMS快递单无异议。对《质疑函》、牡财函﹝2019﹞22号《询证函》及《复函》、《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废标后中标结果顺延申请函》、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市财政局举示上述证据意在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1.无证据证实质疑人在2019年5月7日提交《质疑函》,无法确认质疑人在公告期内提出质疑;2.市财政局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所作的《询证函》及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复函》,不具有客观公正性,市财政局未提供法律法规及规章证明技术报告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3.不认可案涉采购项目废标后中标结果顺延的结果,市财政局违法剥夺博思百睿公司中标结果;4.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对《关于处理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招标质疑函的申请》、《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_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MC[2019]0085质疑情况的说明》及《意见书》有异议,认为:1.市财政局称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提交《质疑函》,但博思百睿公司却在2019年5月10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博思百睿公司有理由认为此证据虚假;2.《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_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MC[2019]0085质疑情况说明》属于单方说明,不应予以认定;3.没有证据证实《意见书》中论证人员是否具备专家资质,市财政局只是简单地找了两名律师及三名行政人员进行论证,其中潘龙提出了建议维持原中标结果的意见,《意见书》不具备客观公正性。对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亿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泽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谈判报价文件》节选内容不予质证,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关于原告博思百睿公司举示的证据一,因被告市财政局对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该组证据能够证实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中标通知书及博思百睿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牡丹江林海水库管理处发出催告函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博思百睿公司举示的证据二,因市财政局对战略合作协议、朱罡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市财政局出具的查证函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博思百睿公司于2018年3月5日与北京华夏国润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朱罡系北京华夏国润公司职工,被告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博思百睿公司发出查证函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及朱罡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认为,因该三份证据均系复印件,博思百睿公司未出示原件,无法确认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市财政局举示的证据一,本院认为,因原告博思百睿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该组证据能够证实2019年4月19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对案涉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博思百睿公司参与投标,提交了《谈判报价文件》,博思百睿公司拟定北京华夏国润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朱罡作为项目负责人,被告市财政局向博思百睿公司发出查证函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市财政局举示的证据二,本院认为,因博思百睿公司对成交公告截图、“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质疑处理决定书公示截图及EMS快递单无异议,对《质疑函》、被告市财政局作出的牡财函﹝2019﹞22号《询证函》及《复函》、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作出的《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废标后中标结果顺延申请函》、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形式要件予以采信。关于《关于处理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招标质疑函的申请》、《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_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MC[2019]0085质疑情况的说明》及《意见书》,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系原始书证,具有客观真实性,虽然博思百睿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对抗,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予以采信,对博思百睿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亿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泽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谈判报价文件》(节选),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谈判报价文件》系原始书证,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实案涉采购项目三家谈判供应商分别作出《谈判报价文件》及具体内容,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采购人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委托,对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_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即案涉采购项目)发布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公告,并发布项目编号为MC[2019]0085《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内容为:采购预算为预算内资金370000元;项目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的报审、修改并获得批复;供应商资格条件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有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必须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合格入库的供应商;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24日17时;提交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会开始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9时;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等,并附相关技术条款。《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布后,原告博思百睿公司、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亿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泽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报名参与竞争性谈判,并分别提交了《谈判报价文件》。博思百睿公司提交的《谈判报价文件》载明:成立本项目划分小组,项目负责人朱罡。
2019年5月5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案涉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原告博思百睿公司。2019年5月8日,案涉采购项目采购人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收到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博思百睿公司在开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中所用项目负责人朱罡不是博思百睿公司人员,实为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请求取消博思百睿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的成交供应商资格。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收到《质疑函》后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单位为博思百睿公司。
2019年5月14日,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向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被告市财政局内设部门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办提交了《关于处理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招标质疑函的申请》,请求针对质疑事项,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被告市财政局内设部门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办提交《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_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MC[2019]0085质疑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2019年5月14日,采购人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到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案涉采购项目被质疑,供应商不配合质疑,不提供质疑事项相关佐证材料,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办公现场拨打了博思百睿公司王涛的电话,告之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对朱罡是否为博思百睿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王涛说朱罡是博思百睿公司聘任人员,有聘任合同,社保关系在北京没有转过来。2019年5月17日市财政局向博思百睿公司发出查证函,要求博思百睿公司3个工作日内提供博思百睿公司与朱罡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逾期将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处理。2019年5月21日,博思百睿公司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回复,载明:朱罡是北京华夏国润公司在职员工,博思百睿公司与北京华夏国润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未指出必须是本单位员工,朱罡作为案涉采购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战略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信息等材料。
2019年5月23日,被告市财政局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牡财函﹝2019﹞22号《询证函》,就案涉采购项目商务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该项目所属行业要求及中标供应商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需要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的人签字盖章问题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询证。2019年5月24日,博思百睿公司向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发出催告函,要求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接到催告函后,在2019年6月10日之前履行与博思百睿公司签订合同的义务。2019年5月27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牡环函﹝2019﹞27号《复函》,主要内容:经查阅相关规定和比照工作惯例,一是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HJ338-2018中未有该项目的商务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证书”这方面的规定;二是中标供应商出具的技术报告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2019年5月29日,市财政局主持召开了由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郭春鹏、卜岚,牡丹江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左彦东、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龙、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冰参与的论证会,论证结论为:取消博思百睿公司中标供应商资格,该项目中标结果按排序顺延。2019年5月30日,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作出《关于〈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废标后中标结果顺延申请函》,载明:同意论证结论,申请中标结果按法定程序顺延。同日,市财政局作出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采购人: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质疑人: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质疑人(中标人):大庆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近日,采购人接到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质疑,2019年4月29日在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牡丹江市林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项目(编号MC〔2019〕0085)中,中标供应商(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朱罡,非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办根据采购人反映的情况,向中标供应商进行了查证,查证结果:朱罡是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中标供应商与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战略合同伙伴关系(附: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本机关针对质疑内容组织了5名专家进行了论证(3名环保专家、2名律师)。经论证,专家认为:中标供应商出具的技术报告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建议取消中标资格;鉴于本项目剩余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中标结果按法定程序顺延。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专家论证意见,质疑事项成立,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采购人申请该项目中标结果按法定程序顺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或黑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该处理决定书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向博思百睿公司邮寄送达,博思百睿公司于2019年6月2日签收。博思百睿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原告博思百睿公司自认其公司没有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再查,2018年3月5日,原告博思百睿公司与北京华夏国润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及时共享各自的服务信息、公司动态、用户需求、设备资源、专业资质、人员资质等经营信息。朱罡系北京华夏国润公司职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市财政局有权针对案涉采购项目质疑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市财政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关于原告博思百睿公司主张撤销被告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案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3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述法规及文件规定参加案涉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博思百睿公司自认其公司没有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博思百睿公司不符合案涉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博思百睿公司明知其不符合案涉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仍以其与北京华夏国润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人员资质共享为由,将北京华夏国润公司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的职员朱罡拟定为项目负责人,参加了案涉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并中标,不排除博思百睿公司为谋取中标或成交,借用北京华夏国润公司职员朱罡的资质参加竞争性谈判并中标的情况。项目负责人除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还是代表中标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完成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并对项目完成情况承担总体责任。如果项目负责人并非中标供应商的职员,则不能有效地代表中标供应商履行管理职责并承担总体责任,可能导致采购项目在完成过程中出现管理问题及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严重影响或是难以追责等风险。案涉采购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已成为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稍有不慎,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必须严格禁止投机取巧,借用资质,资质欺诈等现象。市财政局经调查查明,案涉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博思百睿公司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朱罡并非该公司职员,作出取消博思百睿公司中标供应商资格,中标结果按法定程序顺延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博思百睿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中标后,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提出质疑,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告市财政局提交了关于质疑的处理申请,市财政局针对质疑,履行了调查取证、询证、论证的程序,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本院对博思百睿公司主张撤销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牡财采〔2019〕4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邢玉芹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赵 楠
书 记 员 李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