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二初字第359号
原告四川宏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宏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54.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