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丰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融悦鼎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杨凌丰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365号
原告:深圳前海***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水运东路8号楼创业工场1317室。
法定代表人:冯占国。
原告深圳前海***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前海***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前海***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珂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云斐
法官助理杨海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