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197号
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11月8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