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陕0322民初2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素英
书记员  谭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