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2民初207号
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陕西省**县。
本院在审理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正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