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7379号
原告:西安秦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秦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西安秦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西安秦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