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2民初4732号
原告: **,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甘肃省临兆县。
被告: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计25元。
审 判 员 袁建雯
二0二0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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