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

 

(2020)陕0102民初4732

 

原告: **,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甘肃省临兆县

被告: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29日立案,原告**于20206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计25元。

 

        袁建雯

 

 

00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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