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0009号 原告:崇某,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6层东侧2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崇某与被告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案件应合并至先受理案件中一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崇某与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1民初948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景 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