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04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27000元,诉讼费5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尽快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5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海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02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1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青0104执7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