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04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5441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将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执行费71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57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