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2762号
原告: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许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心刚,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力靖,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玲,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张金玲系夫妻关系),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金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心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