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6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中渡居委会3组。
法定代表人:关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圣联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三圣乡三圣墟场。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圣联众茶业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湘0726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三圣联众茶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8月2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银行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股息分红、住房公积金缴存、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8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三圣联众茶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0000元,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闫志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