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关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圣联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三圣乡庚子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圣联众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26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昔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