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6民初2235号 原告:***,男,193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中渡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