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6民初2235号
原告:***,男,193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中渡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