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923财保47号
申请人:四川龙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89907795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607716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龙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号:4313××××5564】、中国银行遂宁大英支行【账号:1199××××1574】的存款在限额105万元内予以冻结。担保人*良友、***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大英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大国用(2009)第0××6号,建筑面积121.8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龙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号:4313××××5564】、中国银行遂宁大英支行【账号:1199××××1574】的存款在限额105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良友、***共同共有的位于大英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大国用(2009)第0××6号,建筑面积121.82㎡】,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龙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