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经济开发区东皇银河家园四期56幢2128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红旗街95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327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长春市***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460,000.00元,被告长春市***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46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5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50,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5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50,000.00元。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长春市***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足额还款义务,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欠工程款全部余款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时止,以尚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988.00元,减半收取4,494.00由原告长春市艺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1539387.5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3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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