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扬广告有限公司

铂扬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6民初2019号
原告:铂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该公司财务。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磁窑堡矿务局中心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纪静。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
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洋。
被告: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建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姚金龙。
被告:泊头市任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河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胡富强。
被告:任丘市保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华路南侧裕华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
被告:天津盛美盈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601-4。
法定代表人:杨景涛。
原告铂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泊头市任惠贸易有限公司、任丘市保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盛美盈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铂扬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20万元为本金)承担自汇票到期日起至票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泊头市任惠贸易有限公司、任丘市保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盛美盈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针对第一项诉请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铂扬广告有限公司,曾用名“石家庄都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4日公司名变更为“铂扬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7月,原告在其经营过程中合法取得由天津盛美盈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该电子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0日。该汇票经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其后连续背书转让给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泊头市任惠贸易有限公司、任丘市保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盛美盈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诺扬广告有限公司、原告铂扬广告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付款,但该公司拒绝签收,原告致电并邮寄付款通知后,其仍旧拒绝付款,原告联系其开户银行,被通知该公司资金链已断裂,无力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泊头市任惠贸易有限公司、任丘市保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盛美盈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依法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武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车 锋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