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执3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周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冯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执行人张坤泉,男,195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执行人王亚英,女,195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坤泉、王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4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一、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应归还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价款813660元: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8年9月15日前归还27万元,于2019年3月15日前归还20万元,余款于2019年9月15日前还清。二、若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款项全额申请执行,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另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三、对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张坤泉、王亚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3293元减半收取为66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6.5元,该款已由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坤泉、王亚英共同负担,于2019年9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款项344221元,还未履行的款项为511085.5元。后就未执行到位的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长期分期归还,张坤泉、王亚英无需再对上述未执行到位的款项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4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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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黎 鹏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