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苏0213民初4888号
原告: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26-301。
法定代表人:周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诣,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45号金惠大厦1208-1209。
法定代表人:冯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茹愿(受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泉,男,195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王亚英,女,195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坤泉、王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应归还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价款813660元: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8年9月15日前归还27万元,于2019年3月15日前归还20万元,余款于2019年9月15日前还清。
二、若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款项全额申请执行,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另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对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张坤泉、王亚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3293元减半收取为66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6.5元,该款已由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时代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坤泉、王亚英共同负担,于2019年9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巨海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晓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青
书 记 员 吴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