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8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沧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蔡御街,组织机构代码10661423-8。
法定代表人:崔国树,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粮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68号鹿诚商务中心6-1606,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09492166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沧州公司与河北粮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才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