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8民初1514号
原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沧州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蔡御街。
法定代表人:崔国树,职位。
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粮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68号鹿诚商务中心6-1606。
法定代表人:*腊梅,职位。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沧州公司与河北粮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沧州公司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沧州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计3048元,由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沧州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