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甘肃昌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533号 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先锋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7164697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昌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兴园路北侧泰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JNBXO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第三人:**,女,1996年3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昌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3元,由原告甘肃恒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胜娟 书 记 员 田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