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0546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力良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芦墟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市力良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力良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芦墟分公司、**市力良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根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