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729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3729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其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财智商务广场4幢907室。
法定代表人:黄霞。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69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史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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