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等余姚市蓝骏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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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550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2034529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财智商务广场4幢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进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宇,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AY1BB8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财富金融中心2幢4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被告:余姚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K12X6D,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诸家闸7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本院在审理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66元,减半收取522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7233元,由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伟良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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