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2执81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行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公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行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1343.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